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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教学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15年0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医学部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与法制化,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西安交通大学章程》之规定,成立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医学部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育人环境建设等方面的统筹规划与统一管理;加强医学部教育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教育决策水平与教学管理水平;保障医学部教育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教学任务的落实,为全面提高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人才培养质量、创建世界知名高水平医学院服务。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的常设机构,在医学部领导下履行辅助决策和咨询职能,为医学部制定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提供各种建设性意见及决策方案。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由热爱并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并富有创新精神的教授和专家组成,其中包含医学部各级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专家。教学委员会委员中2/3委员以上应为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委员专业应覆盖医学部主要学科。专任教师人数比例不低于委员人数的2/3,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委员应占相当比例。

教学委员会设置机动席位5-8席,分别代表不同层面的利益,学生代表3席,来源于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校外教育专家1-2席,来源于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教育水平相当或者以上的单位,利益方代表1-3席,来源于我校学生比较集中的单位。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为:学院(系)和有关部门民主推荐候选人,经人才培养处广泛征求意见和协商后,确定初步名单。医学部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教学委员会委员,但人数不超过总名额的1/10。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管医学教育的副校长、医学部主任任主任委员,主管医学教学的副主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4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者离开学校,需要调整者,须由教学委员会提名,经医学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并聘任补充。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委员会委员或者教师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在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九条  人才培养处为教学委员会秘书单位。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在医学部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医学部大政方针开展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议医学部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包括培养计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育人环境建设等。

(二)负责审议医学部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各种政策及文件。

(三)负责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包括校、院/系、课程三级评估;校、院两级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教育部组织的教学评估、认证工作等。

(四)负责审定教学成果奖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评奖工作。

(五)监督、促进医学部的人才培养与教学工作,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

(六)定期举行教育教学工作会议,审议教学相关工作方案、论证报告等。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

(三)签发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议案。

(四)督促委员会成员和专项工作小组落实交办的事项。

(五)代表委员会处理休会期间发生的紧急事件,并记录在案,事后向委员会会议通报。

(六)处理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秘书单位的职责是:

(二)负责整理、归纳、总结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三)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章程规定讨论和处理议案。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受理议案,范围包括:

(一)医学部部务会责成研究的议题。

(二)委员会秘书单位提交的议题。

(三)5名以上委员会委员联名提交的议题。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为:主任委员在接到议案的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专项工作小组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及时向主任委员做出书面汇报。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向议案提出人通报、解释或形成委员会的议题。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秘书单位在委员会例会召开至少1周前,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时间与地点,并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七条  召开教学委员会会议,以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2/3为有效。到会委员对所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对需要进行表决的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超过全体委员2/3人数的同意票数为通过。

第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需要其它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委员会主任指定列席人员,秘书单位通知其到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的决议经秘书单位起草后,由主任委员审核签发。委员会认定应报医学部研究批准的提案,由主任委员提交医学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认定应由秘书单位执行的提案,交秘书单位执行;认定应向议案提出人解释的提案,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教职工对委员会的决议有实名质询意见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在接到质询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坚持会议制度,按时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在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中凡涉及本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时,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章程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委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任委员报请医学部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医学部部务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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